从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化到司法为民理念的贯彻,从执行难问题的破解到一系列重大冤假错案的坚决纠正,从法律援助工作的长足发展到阳光司法机制的建立……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一系列影响司法公正的深层次问题被逐一解决,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更加顺畅高效,司法质效显著提升。
我们换一个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或权力本质论为例,看看是不是好些。权力、公共利益、公共机关财产,怎么能相互转化和还原?我们在现实生活中,倒是经常看到公共机关财产转化为私人财产,小的如公车拍卖,大的如国企转民企。
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这个权力是权威的,是对立双方不得不认可的,因为在恶的对立中,对立双方将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如果没有一个权威的双方都认可的力量,就不能作出裁判、令行禁止,结束这种恶的对立。[108]所以,我们可以说,权力的这些表现看起来体现的是公共利益,但只是‘表面上的公共利益,实质上主要体现的是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集团的利益。对权力的内在规定性几无触及。那么这些剩余产品由剥削阶级占有与由国家占有有什么区别呢?童先生似乎没有阐述清楚。
这里是否定权力体现个人利益、集团利益、阶级利益的。在另一方面,权力还要保护、组织、安顿人们的正常生活。在事实推定当中,法院运用的经验法则具有较高盖然性,经验法则本身作为推定的大前提存在。
进入专题: 事实推定 权利推定 法律拟制 间接证明 表见证明 。[36]因此,就推定对象的性质而言,事实推定属于程序法,而权利推定则属于实体法。即两者在方法上均采用推定的方式,都属于推定这一母项(上位概念,属概念)的子项(下位概念,种概念)。除了狭义推定,还包括权利推定。
不过《牛津法律大辞典》指出:真正的推定只有可反驳的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结论性的或不可反驳的推定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推定,仅是一种法律原则。第二种是反驳性的法律推定,即在法律上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推出的结论。
[29]2.权利推定上述四问题的本文看法对于上述四个争议问题,本文的基本看法是:首先,权利推定的渊源不应限于法律规定。其四,规则推定与法律拟制的根本区别在于创设基础:前者基于常态联系(概率),后者则基于特定目的(政策)。[32]郝海丽述称:本质上法律上的权利推定与法律上的事实推定并没有什么不同。不可反驳的法律推定是以司法政策为基础的直接规定,而不是以概率为基础的推定。
[69]综上所述,本文的基本观点可概括为如下八个要点:其一,事实推定是关于未知事实的推定,推定对象为待证事实,与权利推定并列作为推定方法的下位概念。《牛津法律大辞典》和《元照英美法词典》均作此分类。[34]并且列出两者在多个方面存在的区别:(1)事实推定只是证明责任规则,权利推定使法官不用进行法律适用。本文赞同这样的说法:事实推定可完全涵盖表见证明这一概念的外延,‘事实推定就是一个与表见证明具有‘家族相似性的宽泛概念。
与此相对,‘法律上的推定则指将经验法则法规化,以法规适用形式所进行的推定。[3]2.英美法系对事实推定的基本定位英美法系的主流观点认为,推定分为不可反驳的法律推定、可反驳的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
这种推定是基于法律,从确定的事实中必然得出的且不能被反证、反驳的结论,因而,它们并非真正的证据问题,而是法律原则。基此认识,本文更倾向于刘鹏飞博士的观点:间接证明当中,法院运用的经验盖然性较低,且经验的主要作用在于帮助裁判者发现各个间接事实之间的逻辑联系。
推定作为法律或法学上的概念,不仅包括关于事实的推定,也包括关于权利的推定。不可反驳的法律推定的前提事实与结论事实缺乏或然性的联系。而司法解决的是个案问题,具有明显的灵活性,[30]能够及时而低成本、低风险的生成和保障新型权利。三是事实推定是运用经验法则的推定。法律推定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推定,具体是指,当某法律规定(A)的要件事实(甲)有待证明时,立法者为避免举证困难或举证不能的现象发生,乃明文规定只须就较易证明的其他事实(乙)获得证明时,如无相反的证明(即甲事实不存在),则认为甲事实因其他法律规范(B)的规定而获得证明。间接证明的第一阶段是直接证明并非推定显而易见。
[14]照此认识,大体上可以形成这样三个等式:常态联系原始状=生活经验,生活经验裁判化=经验法则,经验法则规范化=推定规范。而表见证明的概念相较之又进一层,虽然同为法官在自由心证范围内考虑普遍生活经验的一种规则,但表见证明的适用要件通常是:存在典型的事实经过。
当事人虽可通过对此等环节进行辩驳来间接质疑其结论事实,然而此属于间接证明的条件性辩论而非对结论事实本身的反驳。权利推定虽然也是一种基于已知事实的推定,但是其推出的结果是某种权利或者法律关系状态的存在与否,而不是未知事实的存在。
前一事实称为前提事实,后一事实称为推定事实。最后,一反驳,即针对推出事实的反驳。
传统概念的事实推定,目的是探寻未知事实,所以属于关于未知事实的推定。这一推定过程可以用三一一结构来表示:首先,三事实,即基础事实(已知事实)、推出事实(待定事实)、推定事实(已定事实)。2.何家弘:所谓权利推定,即在某种权利之归属不够明确的情况下,根据一定的基础事实对该权利之归属做出的推定。例如:1.朱广新:权利推定属法律上的可反驳的推定之一种[23]。
国内学者所作与此相应的较为完整而又简明的代表性阐释有如:一般而言,‘推定是指从某事实推认其他事实的行为。即必须按属种关系依次进行划分,不能从属概念越过种概念直接划分出下一层次的概念。
明确概念就是要明确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其逻辑方法有定义和划分这两种。[57]3.经验推定与间接证明的效力比较经验推定由于常态联系具有或然性,因此由其推出的待定事实只具有临时性(尝试性),只有在推定不利方反驳不能的情况下才能够认定。
例如:推定,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由法院按照经验法则,从已知的某一事实推断未知的另一事实存在,并允许当事人提出反证推翻的一种证据法则。法律推定的本质在于,通过证明前提事实的存在,来使某法律效果的要件事实之一(推定事实)也获得证明。
既然两者的方法结构一致,也就属于同一方法,那么也就不存在举证行为、可否攻击之类的差别。司法认知包括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众所周知的事实,法官职权范围内应知的事宜。例如张海燕:法律推定的创设基础除概率外还存在诸如避免诉讼僵局和追求程序便利等与概率无涉的因素,这决定了不可反驳的推定存在于法律推定领域。依此,英美法系的推定分类违反划分的相应相称规则,犯了多出子项之逻辑错误。
(一)事实推定与权利推定1.学界对权利推定概念的不同界定学界对权利推定的界定极不统一,这里仅举有关权利推定渊源、类型、对象和归属的例子:其一,推定渊源。其问题在于:推定的对象与推定的依据在连续划分中应当孰先孰后,何者为先更为合适?受到部门法的划分应以调整对象为主要标准、调整方法为辅助标准的启发,笔者认为以推定的对象作为推定第一级(层次)划分的标准更为合适。
(二)规则推定与法律拟制1.规则推定与所谓不可反驳的推定关于不可反驳推定与规则推定的关系,主要有如下两种观点:一是同属推定说。……推定有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之分。
质言之,表见证明与经验推定的实质关系,应该是种属关系。[13]然而,并非所有基于已知事实的推定都是关于事实的推定,其中不属于关于事实的推定的有如权利推定。